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0號原 告 顧原兆 訴訟代理人 蔡孝謙律師 被 告 愛樂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品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確認西元2018年3 月出廠、型式X3、汽缸排氣量1998cc、車身號碼WBATR9103JLC56283 之BMW 汽車(原車牌號碼000-0000、新車牌號碼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被告應將系爭車輛過戶登記予原告。而原告於起訴狀陳報系爭車輛之價格為新臺幣( 下同) 202 萬元,自應以此價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但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