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蔣瑮雯 被 告 李碧瑋 被 告 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鍾賢良 被 告 鍾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9,2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7萬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