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林晉嘉 被 告 北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