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其樺 被 告 全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2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