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2號原 告 安德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元顥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被 告 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千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0,75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