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3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許志文 訴 訟 代理人 高千羚 被 告 年建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被 告 薛美紅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張清松、薛美紅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張清松、薛美紅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4,36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 萬3,8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3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曾怡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