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唐肇澧、葉錫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上訴人 葉錫錦 葉明銓 葉獻洲 葉獻和 葉献平 葉獻章 葉明泉 葉寒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萬3,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