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周信福、中悅彼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鄭青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11號 上 訴 人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被 上訴人 中悅彼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青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40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