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德慶建設有限公司、張澤洋、林元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62號 上 訴 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被上訴人 林元旗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216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26,3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