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德慶建設有限公司、張澤洋、林元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62號 上 訴 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被上訴人 林元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處,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本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