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2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新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倉嘉 訴訟代理人 邱河捷 上反訴原告於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審理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零捌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佩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