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02號原 告 王月珠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秀娟律師 被 告 金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張秀琴 被 告 新泰山生活廣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專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為訴之變更追加,依原告變更後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