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奕賢、源聯建設有限公司、蕭瑞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2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奕賢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複代理人 張益昌律師 相 對 人 即 參加人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蕭淳云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所為駁回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具狀聲請駁回相對人對原告與被告蕭淳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之訴訟參加,惟聲請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正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