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冠之、林家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14號 上 訴 人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被上訴人 林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14號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