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7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謝宜雯

原告
五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珠
被告
山水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張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25936號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前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5月6日簽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契約有效期間為108年6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其中第5條約定被告每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3,100元,並應按月於次月20日前給付,然被告尚未給付原告110年1月至5月之服務費共計1,165,500元,原告已於110年6月18日對被告寄發存證信函,被告仍置若罔聞,爰起訴請求被告依約如數給付等語。

四、經查,兩造間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第10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發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訴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3頁)。足認兩造約定因駐衛保全服務契約關係所生爭議,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訴訟性質上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依前開說明,該合意管轄約款即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