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歐陽宇莉 被 告 萬用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世偉 被 告 高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萬用興業有限公司、邱世偉、高良川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9,31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萬用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萬用公司)、邱世偉、高良川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萬用公司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邀同被告邱世偉、高良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於融資額度新臺幣350 萬元或等值外幣(即美金11萬元)額度內,得向原告借款。嗣萬用公司先後於108 年8 月30日、108 年9 月16日提出撥款申請書,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期間向原告借貸美金33,382元及33,330元,約定年息依(2 M LIBOR +2.6 %)/0.946 與(2MTAIFX3+2.3 %)/0.946 取高者計收,故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借款之年息均依(2M LIBOR+2.6 %)/0.946 計算,附表編號1 、2 借款年息為5.0165%,附表編號3 、4 借款年息為4.9939%;並約定融資已到期或雖未到期,但經原告通知還款後,仍未立即償還本息時,應繳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遲延利息依應付日起至清償日止,外幣以原約定利率加2.5 %計收,違約金自遲延之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述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述利率20%計付;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萬用公司自109 年10月30日起即未清償本息,迭經催討未果,目前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邱世偉、高良川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萬用公司、邱世偉、高良川應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萬用公司、邱世偉、高良川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印鑑約定書/ 授權書、撥款申請書、授信餘額明細表、放款利率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1、85至8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因此,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雅菁 附表: ┌─┬─────┬─────┬──────┬────────┬─────────┐ │ │ │借款期間(│被告應連帶給│遲延利息 │違約金 │ │編│借款金額 │借款日至到│付之欠款本金├────┬───┼───┬─────┤ │號│(美金) │期日) │金額(美金)│ 年 息 │起迄日│起迄日│計算方式 │ ├─┼─────┼─────┼──────┼────┼───┼───┼─────┤ │1 │33,382元 │108 年8月 │13,091.75元 │7.5165%│109 年│109 年│逾期6 個月│ │ │ │30日至110 │ │(計算式│10月30│11月30│以內者,按│ ├─┤ │年3月22日 ├──────┤:5.0165│日起至│日(原│左列利率10│ │2 │ │ │19,637.60元 │%+2.5 │清償日│告誤載│%計付;逾│ │ │ │ │ │%) │止 │為同年│期超過6個 │ ├─┼─────┼─────┼──────┼────┤ │月31日│月部分,按│ │3 │33,330元 │108 年9月 │13,332.00元 │7.4939%│ │,應予│左列利率20│ │ │ │16日至110 │ │(計算式│ │更正)│%計付。 │ ├─┤ │年3月22日 ├──────┤:4.9939│ │起至清│ │ │4 │ │ │19,998.00元 │%+2.5 │ │償日止│ │ │ │ │ │ │%) │ │ │ │ ├─┼─────┼─────┼──────┼────┴───┴───┴─────┤ │合│66,712元 │ │66,059.35元 │ │ │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