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邱立堅、王建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王建國(即王宋玉英之繼承人) 王建和(即王宋玉英之繼承人) 王科賢 王科斌 李宗緯 李鴻澤 李育慈 林德福 林秀琴 林秋芬 林玉欵 王正雄 王美蓮 林蕭美玉 蕭雪卿 蕭美雲 兼上十四人 訴訟代理人 王登封 被 告 蔣素蓮 王久泰 王久豐 張 怡 吳其哲 吳其益 吳侑純 王錦香 王久和 王天璣(原名王乃陞) 秦王阿閣 李耀華(即李王雪芬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王惠齡 被 告 蕭明德 陳麗雲 王龍皓(即王裕仁之遺產管理人) 古暉智(原名王暉智) 古志誠(原名王志誠) 王久次 汪景蘭(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王聖鑫(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王子云(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