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貞羽、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葉建祥、辛建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陳貞羽 被上訴人 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祥 被上訴人 辛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133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瑞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