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鍾達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達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建宏、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蘇 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