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滿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陳滿足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崔駿武律師 被 告 黃景翊(即廖士慶之遺產管理人) 太魯閣森林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被 告 金袋豐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被 告 張雅婷 廖毅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2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2月20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