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冠之、林君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君添 林君祥 林君德 林家興 林崇恩 林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 月17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