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郭熙、王慶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被 上訴人 王慶明 吳洪陵 葛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7月29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57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