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德慶建設有限公司、張澤洋、鍾天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上 訴 人 鍾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74,4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