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曹原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8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之性質應解為專屬管轄,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此項法院管轄之程序要件如有欠缺,法院即應駁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縱經無管轄權之法院誤為准許公示催告,亦因不合法而不發生公示催告效力,是以,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期滿後而為除權判決之聲請,因前階段之公示催告程序不合法而無得准許,不因無管轄權之法院誤予准許公示催告期滿而獲補正。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仍得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為相異之判斷,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 三、查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誠公司),其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系爭股票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自應專屬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自始即非合法,本院固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86 號裁定誤為准許公示催告3 個月期滿,然上開公示催告程序因無管轄權而違法,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則系爭股票之公示催告程序尚未完成,聲請人據以聲請除權判決無從准許,本院亦無從依職權予以移轉管轄。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再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筱玲 附表 ┌─────────────────────────────────────────────┐ │股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恆│88ND-00006469-0 │1 │1000 │ │ │ │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2│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恆│88ND-00006470-7 │1 │1000 │ │ │ │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