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3號聲 請 人 林正致即林三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蕭凱元 ┌─────────────────────────────────────────────┐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5362-7 │1 │850 │ │ ├──┼──────────────┼──────────────┼───┼────┼───┤ │0002│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6817-3 │1 │8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