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2號聲 請 人 彭靜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10年4月6日公告該裁定 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 業於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蘇 泠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興協成實業社│永豐商業銀行│110年3月16日│ 17,400元 │2206077 │ │ │蔡秋華 │北三重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