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百丹特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謝沛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百丹特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沛勳 代 理 人 詹勳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百丹特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謝沛勳 玉山商業銀行南土城分行 110年2月28日 新臺幣 1萬9620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