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精瑞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精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詹勳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但育緗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精瑞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宏 玉山商業銀行南土城分行 110年2月28日 77,948元 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