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昌修、許靜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代 理 人 許靜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雅筑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23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07年6月4日 61萬6,093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