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簡文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簡文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275元 簡文亮 自民國105年0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31,615元 簡文亮 自民國105年0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18,029元 簡文亮 自民國104年0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