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定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定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參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定詮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累計703,585元正未給付,其中675,219元為 本金;27,07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54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75219元 陳定詮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