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簡士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簡士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簡士堂於1.民國109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逾期 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10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7,20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0,365元整,及前述約 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7207元 簡士堂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002 80365元 簡士堂 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207元 簡士堂 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80365元 簡士堂 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