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詹騰煬(原名:詹旭盟)、黃蓁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0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詹騰煬(原名:詹旭盟) 債 務 人 黃蓁禎 一、債務人詹騰煬(原名:詹旭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肆萬捌仟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加計每月三百元之違約金,但有連續繳款延滯之情事時,第二個月需計付違約金四百元,第三個月則計付違約金五百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詹騰煬(原名:詹旭盟)、黃蓁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