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源興企業有限公司、陳素珍、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富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被 告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美香 被 告 林茂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萬8,1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2,081元(捌萬貳仟零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