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邱久城、聯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炎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邱久城 相 對 人 聯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炎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玖佰零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資遣費爭議,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 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等新台幣(下同)317,1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0年6月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 成立內容為:「1.申請人邱久城……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 案,有關調解方案之薪資差額及資遣費,對造人同意於111 年6月10日前匯入申請人邱久城……原領薪資帳戶。(調解方 案: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於會議中合意,申請人同意對造人給付:1.對造人邱久城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薪資差 額計24,107元、預告工資24,107、資遣費271,800元。)。2.有關邱久城預告工資24,107元,對造人於會議中以現金給 付予邱久城收迄無訛。……」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317,100元,惟上述調解成立內容第二項之預告工資24,107元部分,載明相對人已當場以現金給付予聲請人,此有聲 請人簽名確認。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95,907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