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明祥、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惠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明祥 相 對 人 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下同)111年4月21日、111年5月4日、111年5月12日的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陳明祥全案和解金陸萬元(含新制退休金差額之損失、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休 息日出勤延長工時工資及特休工資等),前揭金額分兩期給付, 於111年5月20日前給付參萬元,於111年6月20日前給付參萬元,給付方式匯入勞方陳明祥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和解金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全部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陳明祥全案和解金陸萬元(含新制退休金差額之損失、國定 假日出勤加倍工資、休息日出勤延長工時工資及特休工資等),前揭金額分兩期給付,於111年5月20日前給付參萬元, 於111年6月20日前給付參萬元,給付方式匯入勞方陳明祥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全部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全案和解金陸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中尚未給付之參萬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