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黎士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94號 原 告 黎士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黃皓昀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77 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㈠請求確認被告黃皓昀於被告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4日止間有薪資債權存在。㈡被告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72元。」, 經核原告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請求被告給付9,000元 及執行費72元,合計9,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