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黎士宇、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94號 原 告 黎士宇 被 告 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黃皓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1 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木柵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