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張震宇、彩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添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張震宇 相 對 人 彩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相對人彩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研公司)之登記址為桃園市○○區○○里○○街00巷00弄0號2樓,有聲請人民事起訴狀、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乙份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表示其係乙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乙辰公司)之員工,要向乙辰公司的總公司即相對人彩研公司請求給付預告工資,而乙辰公司之公司登記址亦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 樓,且與聲請人約定管轄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勞動契約定期契約乙份附卷可憑(見專調卷第25頁),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