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簡志賢、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振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簡志賢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原告續八狀請求被告給付107年度調薪 後之慰勉金4,000元之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並指 定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