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白穗(原名:陳佳音)、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寅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張白穗(原名陳佳音) 被 上訴人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56號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20,0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訴訟 標的金額為120,08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