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童廣韻、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淑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童廣韻 被 上訴 人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合議庭法官欄中關於「民事第三庭」及法官「劉以全」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勞動法庭」及法官「王士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