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尉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王尉竹 柯閔瑜 張家瑋 游博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 被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游鎮瑋律師 林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具狀說明四人分別領取如起訴狀附件1-1、2-1、3-1、4-1「已領加班費」欄位款項的日期及金額,以供本院核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