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邱宇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宇翔 張建暉 徐名彥 陳羿勳 彭韋翔 鄭方瑜 共同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號1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信輝、豆創國際有限公司、楊修毓因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金額分別如附表「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上訴利益 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 1 邱宇翔 120,000元 1,830元 2 張建暉 175,277元 2,820元 3 徐名彥 125,000元 1,995元 4 陳羿勳 140,000元 2,160元 5 彭韋翔 88,497元 1,500元 6 鄭方瑜 49,126元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