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羿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陳羿勳 彭韋翔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李信輝 豆創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修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陳羿勳、彭韋翔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112年4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