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鴻基會計師、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永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鴻基會計師 相 對 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鴻基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以109年度司字 第55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對本院109年度司字第55號裁定提 起抗告,拒絕受檢,且聲請人有出國計劃,可能影響後續之檢查工作,爰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前於110年6月30日以109年度司字第55號裁定, 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無誤。聲請人陳明因相對人拒絕受檢,且其有出國計劃,可能影響後續之檢查工作,請求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依上述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隨時終止,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即難期相對人之檢查事務仍得遂行,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