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蔡碧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銘志營造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參 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條規定,可知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 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 二、相對人前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以新北府經司 字第106810172號函廢止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 條之1規定應行清算,然相對人未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前段規定,本應以相對人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相對人之股東為李民福、萬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弘公司)等2人 ,而股東李民福已於105年8月8日死亡,且李民福死亡時已 離婚,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潘苡已出養而無繼承權,第二順位繼承人父親前已死亡、母親黃瑞香高齡84歲;另法人萬弘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江口秀雄於97年6月6日離境後未再入境,致相對人處於無清算人狀態。相對人尚積欠營業稅未繳,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 人身分聲請法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並建議選任劉欣怡律師為清算人等語。可認相對人之清算事務仍需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之,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選派清算人須給付報酬。爰參考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7章酬金之規定, 及審酌本件清算事務之難易程度,核定本件選任清算人之酬金應以新臺幣3萬元為適當,並命聲請人預納,逾期未預納 ,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