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蔡碧珍、銘志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 對 人 銘志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出 處 原 記 載 內 容 應 更 正 內 容 1. 案由欄 相對人大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銘志營造有限公司 2. 理由欄第三頁第18、19行 如繼續由蘇敏逢擔任清算人 如繼續由黃瑞香、萬弘公司擔任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