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蔡雅媚、億隆金箔有限公司、李瑞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 債 權 人 蔡雅媚 債 務 人 億隆金箔有限公司 兼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瑞桐 一、債務人億隆金箔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其中(一)陸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四)參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瑞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及其中(一)陸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參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