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李淑芬即開運小吃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5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債 務 人 李淑芬即開運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算之違約金,另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